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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中針對人民利益的保障措施是比較多的,調解制度是指經過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本文是一篇政法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問題及完善措施。
摘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和制度改革的關鍵階段,在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社會問題和矛盾地解決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正在不斷完善,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該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所以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完善。本文在闡述我國民事訴訟調節制度內涵的基礎上,對現階段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措施進行了具體討論。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問題,完善措施
我國的調解制度由來已久,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該制度也發生了較大的轉變。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所以該制度還存在著較多問題,仍有一些問題無法完全做到司法公正。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充分發揮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和建設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就需要對它進行改革和完善。在完善的過程中,提高訴訟的解決效率和質量,實現司法公正是最主要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本文從如下幾方面展開了討論。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概述
(一)內涵闡釋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內涵可以從如下3個方面進行闡述:第一,在審理事件的過程中,調解人要事先向雙方當事人清楚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文,并對其采取適當的疏導和調解措施。第二,在堅持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結束訴訟。第三,雙方當事人的和解需要建立在多個條件之上,需要調解員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協調,平衡多方利益。
(二)特點分析
我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適用范圍比較廣泛,凡是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都可以運用該制度進行調解。而且,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先行調解,調解無效后再行審理。第二,具有自愿性特點。民事訴訟的調解必須建立在資源與合法的基礎之上,在調解的過程中,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不能強迫其簽訂和解協議。第三,當事人和法院的權利是相互結合的,訴訟的雙方需要調解,法院則需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對其進行指導和調解,盡可能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無法真正體現自愿原則
從我國當前民事訴訟調解的現狀來看,很難真正實現自愿原則。因為,法院的調解員在綜合考慮多方利益之后,很可能會采取強制手段,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種做法完全沒有考慮當事人的個人意志,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且,在進行民事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員很容易忽略這一原則,甚至還會激化雙方的矛盾。由此可知,堅持自愿和平等原則,是充分發揮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作用的前提條件。
(二)調解效率較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處理民事糾紛和民事訴訟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拒絕簽訂和解協議,則訴訟案件就需要進入到審判程序。這一規定也間接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自愿原則。在這一基礎上,如果當事人不接受調解,不愿意和解,調解書就失去了法律效力,等同于一紙空文。這樣一來,前面所有的工作都成了無用功,毫無意義,嚴重浪費了多方資源。在某種程度上,還侵犯了法律的權威性。我國實行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切實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所以,一旦當事人反悔,就背離了民事訴訟調解的初衷。
(三)民事讓步后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相關規定,若調解失敗,糾紛進入到審判階段,當事人如若在調解中讓步,那么在案件的審理階段,就不能提供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相關證據。但是從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的是調審合一,即調解階段和審判階段的人員組成是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調解過程就會對法官的判斷的公正性產生一定的影響,進而做出不利于當事人的審判決定,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也正是因為這種情況,導致訴訟調解的成功率較低,根本無法發揮出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作用。
三、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實現調解機制的多樣化
目前,由于我國正處于而且必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階階段,社會矛盾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特點,導致民事糾紛增加,在處理此類案件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也在增加。要實現調解的目的,就需要對各方利益進行協調。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民事案件的類型也更加復雜,如果只依靠法院來解決是不太現實的。在這種環境下,就有必要對傳統的調解機制進行變革,采取多樣化的手段進行調解:首先,主動調解,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調解方式,充分調動各方力量來解決問題,盡可能使雙方達成一致,滿足其訴求。其次,與時俱進,主動學習新的民事訴訟思想,轉變傳統觀念,除了協調當事人之外,還需要協調參與調解和審判的工作人員,正確理解不同階段工作的本質。
(二)適當增加審前調解
就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民事訴訟的類型較多,而且案情多樣,既有案情簡單,容易處理的案件,也有案情復雜,難以查明的案件。所以在處理不同的案件時,調解方式也應該有所區別,積極轉變傳統的調解模式,明確調解和審判的作用,在審判之前進行調解。同時,法官也應該對案件進行審查,這樣才能掌握案情,又有效地調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作出合理的調解協議。另外,法院的審判人員還應該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考慮其合法權益,尋找最佳的解決方式。
(三)盡快補充和完善調解方式
在民事訴訟調解的過程中,法律制度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矛盾和糾紛,需要結合其他方面的知識加以補充和完善,需要我們對調解方式進行創新和調整,具體措施如下:第一,對雙方當事人的心理狀態進行分析,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來調解。第二,善于抓住調解機會,結合當事人的態度變化,合理把握調解時機,盡量緩解其情緒,避免當事人的情緒劇烈變化,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條件。第三,重視審前調解的作用,在以往的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調解工作貫穿于各個階段,但是如果調解愈加深入,在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就容易激化矛盾,而審前調解有助于解決這種問題,審前調解的作用需要引起相關人員的高度重視。
四、結語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針對當前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中存在的無法真正體現自愿原則、調解效率較低以及民事讓步后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等問題,我們可以采取實現調解機制的多樣化、適當增加審前調解和盡快補充和完善調解方式等措施,提高我國民事訴訟的調解能力。
政法論文投稿期刊推薦《政治與法律》特點是:面向實際,不發空論;注重理論、不就事論事;力求觀點新顏,言之成理,為學科建設和法制建設服務。她是政法界的學術論壇,政治理論研究的向導,政法實務工作的助手。1994年,《政治與法律》被評為首屆“中國中文法律核心期刊”;還被收入《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學圖書館評定為“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載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1998年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來源期刊(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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