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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研究新時期實踐對小額信貸理論的拓展切入,指出“商業性”和“雙贏”是小額信貸組織的發展方向,并結合國內外小額信貸案例對我國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實現“雙贏”的路徑進行探索。
關鍵詞:雜志社發表文章,小額貸款公司,雙贏
中國銀監會、央行2008年5月8日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正式鋪開。大量鮮活生動的小額信貸組織案例為探索我國小額信貸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實例參考。而新興的小額貸款公司究竟是否能夠扎根于農村?能否持續的發展壯大?能否作為農村經濟永久性的金融輸血動脈?這一系列的困惑值得我們深思。
一、新時期的實踐對小額信貸理論的拓展
(一)由公益性組織向商業性組織過渡
我國目前存在300多個捐贈組織支持的公益性小額信貸項目,雖然在提高借款者生活水平和滿足他們信貸需要的很多方面都是成功的,但是很少能夠持續發展壯大:由于依賴捐贈而收取的低利率不能彌補其成本和產生收益,進而不能吸引新的資本參與進來,一旦捐贈者停止捐贈,小額信貸業務必然停止。人們日益意識到,小額信貸機構必須找出一條商業化可持續的道路。
2005年5月,央行發出了小額信貸向民間開放的重要信號,決定在山西、陜西、貴州等5省區開展商業性小額信貸試點。截至2007年3月底,我國已成立了七家小額貸款公司,總計發放貸款9,579.5萬元,而貸款不良率不到5%。
(二)發展思路由單一信貸扶貧工具轉向“雙贏”戰略
小額信貸思想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小額信貸機構開始越來越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財務上實現自負盈虧或者盈利成為這些機構的目標之一。而此前,小額信貸幾乎被理解為單一的扶貧工具。1997年全球第一次小額信貸高峰會議的宣言中首次明確提出小額信貸應把實現“雙贏”(即扶貧與機構可持續發展)作為目標。“雙贏”命題的誘惑在于:小額信貸機構能夠在不依賴捐助機構的預算約束影響下實現增長,在這一過程中,機構可以比那些依靠補貼的項目服務更多的窮人。
在新時期的小額信貸理論背景下,我們將以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對商業性質的小額貸款公司如何實現“雙贏”道路進行探索。
二、“雙贏”實施路徑之一——小額貸款公司如何實現有效扶貧
小額信貸的初衷是為了增進窮人平等的進入信貸市場機會的機制,彌補農村正規金融將貧困戶排斥在外的空白。這里需要考慮兩方面:1)“覆蓋”問題:小額貸款能否到達那部分低收入群體;2)“漏出”問題:是否有許多非目標群體進入。我們結合成立較早的三家小額貸款公司案例,從四個方面展開如何實現有效扶貧的討論。
(一)在貸款方式上——應由抵押、擔保貸款為主向信用貸款為主轉變
從低收入農民角度分析,由于貧困和小生產經營的特性,他們缺少抵押物,同時也得不到外界的擔保;而從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來看,晉源泰、日升隆均以抵押、擔保為主,僅全力公司信用貸款為主,占50.8%,剛剛過半。這就面臨著貧困瞄準機制中的“覆蓋”失效問題。因此,要實現有效扶貧,必須改進現有的貸款方式,由抵押、擔保貸款為主向信用貸款為主轉變。
當然,作為民間資本,小額貸款公司在發放貸款時傾向于抵押擔保貸款本無可厚非,畢竟需要權衡風險與收益。如何能使商業性的小額貸款公司無顧慮的去實現扶貧的社會責任還需要政府提供支持,如對于信用貸款所帶來的收益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這樣可以激勵小額貸款公司提升自身信用管理水平,在競爭中求發展。
(二)在利率選擇上——應由低貼息利率向較高市場化利率轉變
補貼式的扶貧方式使得信貸資金在很大程度上被富人及企業占用,而面對高利率,非貧困人口可以選擇從商業銀行貸款,貧困戶只能獲得小額信貸,這樣,利率就起著過濾出非貧困者的作用,有效的減少富人與企業占用資金,極大的避免“漏出”現象。國外的小額貸款組織均采用了高利率。新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給予貸款公司充分自主定價空間。從目前實施情況看,三家公司均實行了一定區間內彈性浮動的高利率,貸款利率平均在16%以上,但是比起當地的高利貸和地下錢莊還要低得多。
當然,實行較高利率水平在加強貧困瞄準的同時也帶來了壞賬風險。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來說,建立貸款客戶激勵機制,提高客戶還貸積極性是必要的。可以借鑒印尼人民銀行的做法通過利率下調和貸款規模提高來鼓勵還貸積極的客戶。此外,需要政府建立相應的風險保障機制,規避農業風險。可以考慮建立農業保險制度、設立財政擔保基金,彌補高利率小額農貸推行后可能帶來的貸款風險。
(三)在貸款額度上——堅持小額方針
之所以限定為小額,實際上是通過這種自動篩選機制使得貧困瞄準減少“漏出”,實現有效“覆蓋”。一方面小額度使富有群體付出的交易成本提高,他們從小額貸款得到的邊際收益低于窮人;另一方面,小額是根據貧困地區的農戶的經濟實力而確定的,可以與大多數農戶的現金流相匹配。對于貧困戶來說,家庭底子薄,沒有信貸經驗,難以從事大規模的經營活動,只適宜從事風險小、易操作、周期短、見效快的小型項目。
從小額貸款公司的情況看,大都對貸款額度有所限制,平遙小額貸款公司單戶貸款金額最多不超過10萬元,其中5萬元以下農戶貸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但是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發展的經驗表明,在貸款發放的操作過程中,貸款額度趨大沖動很難避免,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把加強貸款規模控制作為長期持久的內控機制建設來做。
(四)在貸款期限上——在短周期的前提下實行靈活的還款期限
這是為了在貧困瞄準上實現有效“覆蓋”。由于農業項目本身就有相對長期和短期之分,貧困戶脫貧也有相對長期與短期之分,因此小額信貸可以根據貧困戶的具體情況,積極支持長短期結合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還款期限,不硬性規定每周或每月歸還部分本金,可根據每一項目的實施周期收取本息。
目前幾家小額貸款公司這方面做得還是不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并且有3個月、6個月等幾種期限可供選擇。建議小額貸款公司還可將期限多設幾檔,從而在實際運作中操作靈活性更大。
三、“雙贏”實施路徑之二——小額貸款公司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機構合法化
目前所有試點方案中小額貸款公司都被設計成工商企業而非金融機構,而民間商業性小額信貸管理與當前的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內容都有一定沖突,建議國家或相關部門要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特征盡快制定適應其規范發展的法律法規,準確定位其與非法金融的界限,明確規定其運作方式和歸口管理部門,將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納入金融監管框架,為小額貸款公司構筑一個合法規范的活動平臺。
操作中尤其要注意政府的角色定位一一應為促進者而非操作者:
政府對小額信貸試點的積極參與無疑是推進試點的重要力量,但作為一個理性人,政府也會從中尋求自己的利益,從而產生了不當干預的可能性,同時也為各種不正當行為(如尋租)等提供了機會。這就必然產生兩種可能:第一,這本來是民間性的小額貸款公司勢必會增強對政府的依賴性,減弱其貸款質量審查和風險控制的力度,使政府最終成為各種不良貸款的承擔者;第二,政府人員會通過正當的渠道干預民間組織的小額信貸行為,從而難以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的獨立性,使得其帶有濃厚的政府色彩,不利于貸款質量的提升。政府的不當干預很容易使本來生機旺盛的“草根金融”變成溫室中的“盆景金融”,削弱這些民間金融組織的自主創新,也會給政府帶來不必要的財政負擔。陜西丹鳳小額信貸試點的例子深刻地說明了這一點,在其演變成了當地政府主導的扶貧項目后,利率由8%降到了3%,導致扶貧社長期的虧空難以彌補。從三家試點小額貸款公司來看,平遙的兩家均存在明顯的央行及地方政府行政主導色彩,這是需要注意的。
(二)資金來源多元化
目前,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遭遇融資渠道腸梗阻,“只貸不存”模式大大限制了融資規模。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反饋來看;后續資金是他們最擔心的問題。
從國際上看,小額信貸的資金來源一般主要有以下途徑:
對于我國來說,目前擴大資金來源的思路大致有三條,其中前兩條在新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已有體現,第三條尚待探索:
1、股東結構多元化,采取多種形式擴大股本金來源。
央行已經放寬政策,新出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將股東人數限制由原先的不超過5人增至有限責任公司的不超過50名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超過200名。
2、申請正規金融批發貸款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從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3、與外資合作
許多外資機構對于中國農村金融這片廣闊的市場非常感興趣,如德意志復興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都曾有意入股晉源泰,但由于小額貸款公司身份不明確,一直沒有下文。政策的不明朗實際上制約了這方面的合作,希望央行盡快明確商業性小額貸款組織定位,為其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此外,從長遠來看,還應正視小額貸款公司吸存的合理性。聯合國在有關決議案中把小額貸款、儲蓄、保險、匯款等都納入了小額信貸的范疇,許多學者也認為,小額儲蓄等業務為貧困和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了儲蓄工具,有利于增強這些客戶抵抗風險的能力。我國也應該以長遠的眼光看待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逐步拓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畢竟通過成本較高的自有資金或長期負債融資,用以發放短期的小額貸款,將影響小額貸款組織的盈利空間,進而影響民間資本參與小額信貸的積極性。所以從長期來看,在運行狀況、監管及相關配套政策等條件成熟時,還是應該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吸存,當然,應面向特定群體,嚴格控制范圍。
其實,管理層在這方面也有暗示:央行副行長易綱建議政策制定時可考慮以三年為限,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組織進行考核,達到標準允許其經營范圍擴大,如在本鄉本縣吸收存款;達到五年滿足標準,可以在本地區來拓展融資渠道;進而,可允許其向標準的商業銀行轉化。
(三)組織小型化
從央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種種規定不難發現其培育商業性小額信貸組織的意圖不在于取代農村正規金融,而是充分利用小額貸款公司在客戶信息、貸款適用性方面的比較優勢去彌補空白,激活競爭。說明小額貸款公司的目標不在于做大,而在于做小、做強、最終做多。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在各貧困地區普及推廣時必須要規模較小,相互獨立。規模以一個公司覆蓋一個村為宜。由于組織貸款、監督、還款都在村內進行,這樣不僅降低了各類信貸風險,也降低了貸款組織的操作成本,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最后,要真正實現小額貸款公司的“雙贏”還需要管理層放開政策、立足農村。切近借貸的真實內因,而不必苛求過甚,以至于求全責備而束縛農村金融的發育,畢竟監管的責任只是疏導與防范,只有讓小額貸款公司自然漸進的嬗變,才能為農村經濟的環轉鋪平坦途。
級別:北大核心,JST,CSCD,CSSCI,WJCI
ISSN:1002-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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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北大核心,CSSCI,AMI核心
ISSN:1001-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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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北大核心,CSSCI,AMI核心,社科基金資助期刊,
ISSN:1671-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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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北大核心,CSSCI,AMI核心,社科基金資助期刊,
ISSN:1005-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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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045-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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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0284-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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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35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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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0169-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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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0960-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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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0048-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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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019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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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741-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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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214-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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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238-7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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