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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從這個層面上來說,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一定的法律地位的。本文討論的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問題,律師想要發表論文的話,可以參考本篇范文。
摘 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指其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是能否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事主體資格是由一國的民事基本法來確定的。通過法律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民事主體地位是其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地位問題上,我國參考了國外關于合作社的立法和通行做法。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事主體,法律地位
一、對國外關于合作社法律地位的立法考察
從國外及一些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其對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通常有兩種做法:獨立法人類型與非獨立法人類型。前者是在法人分類中,設立專門的合作社法人。如日本、德國;后者是在法人分類中,不將合作社法人作為一種獨立的類型,而是把合作社視為公司法人(企業法人)的一種。如美國、澳大利亞。
上述國外與地區對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兩種做法,前者(獨立法人類型)無法納入到傳統的法人分類之中,而后者(非獨立法人類型)雖然可以納入其中,但由此引發了很大的爭論。下面就作一簡要概述。
在傳統的法人分類之中,根據設立基礎的不同,法人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又有公益性社團法人與營利性社團法人之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是:前者先有人,然后由人出一定的資金構成法人的財產,而后者是先有財產,然后委任專門的人去管理或經營。公益性社團法人與營利性社團法人的區別是:前者本身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將其所得分配給社員,而后者則相反,本身以營利為目的,且將其所得利益分配給社員。
那么,合作社是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呢?根據上述區別,顯然應為社團法人,因為合作社是由其成員——社員組成的一個團體,它是以人(社員)及其信用為基礎的,在本質上是社員的集合體而不是財產的集合性,這表明合作社的人合性很強。合作社作為社團法人,具有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目標上的服務性三個顯著特征。因此,對合作社的社團法人屬性,已形成共識。在國外,合作運動者也大多主張合作社為社團性質的組織體。
問題是,合作社是公益性社團法人還是營利性社團法人呢?對此,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學者間的意見也不統一。有人認為,合作社為公益性社團法人,也有人認為,合作社為營種性社團法人,還有人認為合作社是既非公益性又非營利性的中間法人。例如,日本商法便將農協等界定為中間法人,表明它既不是以專門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也不是公益性的一般社會團體。
二、我國的立法規定
我國解放前國民黨政府于 1934 年 3 月 1 日頒布、1935 年施行的《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合作社為法人。解放后,我國大陸地區在 50 年代制定了一部合作社法草案,雖對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等作了規定,但終未問世出臺。改革開放后,國務院于 1983年頒布了《關于城鎮勞動合作經營的若干規定》,中國人民銀行 1988 年頒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業部 1990 年頒布了《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等法規。
然而,這些都不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由于一直沒有頒布關于合作社的法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始終沒有一個明確而統一的規定。此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我國第一部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事主體地位的法律,它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在該法第四條對其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同時又在第 13 條對其設立登記作了如下規定: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由此可見,此次立法首先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其次,又對其法人屬性作了推定性的規定(從其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中可推知,立法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視為企業法人)。也就是說,在不突破我國現行法人分類(即《民法通則》的分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法人)的前提下,將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企業對待,歸入企業法人類型,在登記時界定為企業法人的特殊形態。實際上,通過這次立法擴大了法人的類型。企業是比較寬泛的經濟組織形態,我國現行企業的注冊類型中,按大類區分,可分為依法設立的普通的非公司制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大類。此次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歸入企業類型后,企業便被劃分為公司制企業、普通的非公司制企業和特殊的非公司制企業(如合作社)三大類。公司是企業的典型形態,合作社是企業的特殊形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登記時,可登記為企業法人,但必須注明是合作社(或合作制企業),以區別于普通企業和公司制企業。這樣,也有利于國家和省里的一些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的落實。
為了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 10 條還對其設立條件作了如下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可見,該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參加人數、出資人、生產經營條件等作了統一規定,從而保證了其法人地位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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