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以家庭為單位的思考方式出發,引入 “生命歷程視角” 來處理城鄉流動的代際分化問題。具體而言,將個體及其家庭在城鄉間的流動理解為個體生命歷程、家庭 “優先事項”、縣域城鄉空間機會結構三者之間相互校準的結果。基于山縣的人類學田野調查發現,出生于農村的 “70 后” 與 “80 后” 在青年時期關于城鄉流動的想法并無多大差異。然而,隨著他們的生命歷程向前滾動,所在家庭追求各個 “優先事項” 的達成 —— 如父輩為其安排婚房、他們在婚后尋求穩定生計、為子輩追求更好的教育資源等,分別與縣域內住房、就業、教育的機會結構相遭遇,并以家庭為單位做出策略性應對。這最終使得 “70 后” 與 “80 后” 及其所在家庭在城鄉間歷時流動的軌跡呈現出顯著的代際分化。
縣城是近 20 年來中國城鎮化最重要的載體。不少研究表明,在縣域城鎮化的進程中,普遍出現了 “80 后”①農民婚房進城的現象 ( 申端鋒,2009; 黃志輝,李飛,2012; 劉華芹,2013) 。筆者也注意到,在 2014—2017 年的山東省東部地區的田野考察點山縣農村,1980 年以后出生的年輕人大多在縣城或地級市從事第二或第三產業的工作,并在那里買房安家,成為縣城或地級市的新居民。
形成對比的是,出生于 1980 年之前的那群人成了村莊中最年輕的農民。山縣石村戶籍人口為 500 多人,共計 170 多戶,如今已有 50 多戶在山縣縣城、地級市市區或其他城市 “買樓”②。2015 年初,約有 20 對 “70 后” 夫婦仍居住在石村。一位出生于 20 世紀 70 年代末的村干部說: “這莊上,還在種地的,我們就是最年輕的了,再往下就沒有了。你說我們是不是‘最后的農民’?”
賀雪峰 (2015) 認為,在當前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大量農民進城,農業型地區的農戶分化為四種類型:第一種是 “進城戶”—— 通過高等教育或務工經商在城市取得穩定就業,從而在城市買房安居;第二種是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 “半工半耕戶”—— 子輩進城務工,父輩留村種地;第三種是 “中堅農民”—— 留村務農的青壯年農民;第四種是 “老弱病殘戶”。這一分類也適用于概括當代山縣農村的人口結構 ——“婚房進城” 的 “80 后” 及其父輩構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 “半工半耕戶”,而 “70 后” 作為村莊中最年輕的農民則屬于 “中堅農民”。山縣村莊中農戶類型的分化體現出顯著的代際分化。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 “70 后” 并不是傳統意義上 “被束縛在土地上” 的農民,他們一般是初中或高中畢業,其中只有極少數人在離開學校之后直接從事農業,大多數人有外出打工的經歷。而且這些 “70 后”,特別是在他們的青年時期,關于城鄉流動的想法與 “80 后” 并沒有太大差異。
那么,在山縣城鎮化的背景下,以農業為主要生計方式的村莊中,為什么大多數 “80 后” 都婚房進城了,而 “70 后” 與 “80 后” 的父輩一起構成了村莊中從事農耕的主體?具有顯著代際分化特征的人員城鄉流動是如何形成的?它與哪些因素有關?未來會發生怎樣的變化?無論是對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還是對于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這些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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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的研究視角
直至 2010 年前后,學界關于我國農民城鄉流動的探討,依然由一種帶有濃厚目的論色彩的現代化范式 (Kearney,1986) 所主導,這一范式將作為流出地的鄉村與作為流入地的城市置于傳統與現代的兩端,假設農民進城是為了追求非農收入和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其成功的標志是進城農民攜帶家眷在城市扎根,并徹底融入城市。在這一范式下,農民進城與回鄉被認為是一對矛盾,“半城市化”( 王春光,2006) 是一個問題,大量研究陷于對阻礙農民融入城市的各種制度性壁壘展開批判。然而,這一范式日益無法解釋當代中國越來越多的主動態的 “城鄉兩棲” 現象。
早在 1948 年 —— 那時制度化的城鄉二元體制尚不存在,費孝通在北平附近的一個村莊訪問時發現,很多原來在城市當工匠的人 (因為城市蕭條) 又回到了鄉間種田。這一現象引發他思考城鄉流動的中西差異:在西方,被吸收到現代都市的鄉村人口會將家眷接到城市或在城市找配偶,從而在城市定居下來①; 而在傳統中國,許多勞工在城市是寄居性質,每個人背后都拖著一根帶子與鄉土相連,而這帶子連接著對父母、妻子、兒女的感情和責任。費孝通 ( 2009:278 -286) 還敏銳地注意到:上述中西差異,“表面上是中國鄉土觀念重,但是事實上還是在外的機會少,沒有保障”。城市的非農產業吸收勞動力,“并不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而是以個人為單位的”; 只有當城市提供的就業機會足夠多,或者報酬足夠高,才能以家庭為單位吸收鄉間人口,否則,就免不了單性移民以及他們在城鄉間的往返,而在鄉間的土地扮演了一種 “失業保險” 的功能。
費孝通的上述發現與當代中國鄉城移民研究范式轉向不謀而合。大概在 2010 年以后,新的研究范式以家庭為單位來思考農民的城鄉流動問題,打開了新的研究視野,讓學者們看到:在城鄉間流動的個體,并不是孤立的原子,而是具體家庭的成員,因此,若要理解個體在城鄉間的流動決策,不能只考慮以個體為單位的經濟理性,而應該看到個體所屬家庭的綜合情況 (周飛舟等,2018) 。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家庭做出了策略性的應對,這既使得宏觀的社會結構與微觀的家庭成員的行為相聯系,又使得家庭倫理、社會繼替等傳統文化觀念與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相勾連 ( 麻國慶,2016) 。“農民并非制度的‘木偶’,而是‘能動的主體’”,通過家庭成員在城鄉間雙向流動以及 “代際接力” 等方式,策略性地介入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進程 ( 夏柱智,賀雪峰,2017) 。
延續以家庭為單位的思考方式,本文將進一步引入美國家庭社會史學家哈納文 (Tamara Hareven) 的 “生命歷程視角” 來處理城鄉流動的代際分化問題。在哈納文看來,家庭并不是一個本質化的、靜態的、具有固定構型的單元。作為個體之集合的家庭就像一個向前游動的魚群。隨著時間向前延展,家庭成員也在不斷地結群、變形、再結群。對于某一個體來說,他 / 她一生中可能經歷多個結群,而且他 / 她在某一結群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擔的責任也在不斷變化 ( Hareven,1982) 。
“生命歷程視角” 的理論特色是對家庭決策與安排的時間維度的強調。在研究方法上,它特別重視個體生命歷程的轉折點 —— 個體社會角色轉變的時間點,如開始就業、結婚、生育、退休等時間節點。個體生命歷程向前滾動,將帶來所在家庭的 “優先事項” 的轉變。例如,在山縣農村,當兒子即將進入婚姻狀態時,農民家庭的 “優先事項” 調整為給兒子準備婚房。在個體生命歷程的某一時刻,家庭將什么事項的優先級提前,往往受一套或隱或顯的規則所引導,而規則體現的是所在社會的文化邏輯①,有時甚至與經濟邏輯相悖離。
在某一歷史時刻 —— 同時也是個體生命歷程的某一時刻,農民家庭追求其 “優先事項” 的達成,相對此而言,外部城鄉空間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各方面的情況構成了某種機會結構,或者是限制性的壁壘,或者是可資利用的資源。值得指出的是,城鄉空間的機會結構始終是發展變化的,城鄉二元體制只是其中的一種形態而已,鄉村的某些元素也可以成為可資利用的資源。正是基于對外部城鄉空間的壁壘或資源的識別,農民家庭圍繞其 “優先事項”,做出積極的策略性的應對,做出城鄉流動的安排。在這一意義上,農民家庭所做出的城鄉流動的安排是個體生命歷程、家庭 “優先事項”、縣域城鄉空間機會結構三者相互校準的結果 ( 見圖 1) 。下文將從這三種時間的相互校準關系切入,考察出生于山縣農村的 “70 后” 與 “80 后” 的城鄉流動的代際分化問題。
為了分析與表述的便利,本文將始終把 “70 后” 與 “80 后” 及其家庭的城鄉流動放在并置對照中加以考察,并且以 “70 后” 的生命歷程為主線來加以呈現。另外,本文假設:“80 后” 群體的父輩出生于 1955 年至 1965 年之間,而 “70 后” 群體的父輩出生于 1945 年至 1955 年之間。這兩類家庭的父子兩代人的年齡組合是不同的,這就決定了:第一,在遭遇相同的縣域城鄉空間機會結構時,兩類家庭的 “優先事項” 是不同的,他們可利用的家庭資源也可能有所差異;第二,在兩類家庭的成員生命歷程的同一轉折點,他們所遭遇的縣域城鄉空間機會結構可能是差異化的,因而他們所做出的應對策略也可能是不同的。
二、縣域城鄉空間機會結構的歷時變化
以下分別從就業、住房、教育三個層面梳理改革開放 40 余年來山縣縣域內城鄉空間機會結構的發展變化。
(一) 縣域內城鄉就業機會結構的變化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嚴格的基于戶籍制度的城鄉二元體制,縣域內亦然。對于農民家庭而言,他們進入縣城就業的渠道僅限于考學就業、參軍轉業等。改革開放后,山縣縣域內縣城與鄉村的就業機會結構的歷時變化粗略可以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20 世紀 80 年代初至 90 年代中期,從國家政策來看,城鄉二元體制開始松動,農民可以自帶口糧進城務工經商。但是,在山縣縣城,企事業單位的正式招工渠道依然僅限于城鎮戶籍,沒有城鎮戶籍的農民只能進企業當 “臨時工” 或在縣城做小生意,且這些就業機會的容量很有限。此時,在山縣大多數村莊中,農業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在人均 1.5 畝耕地的條件下,農民家庭日常生活的 “現金需求” 無法得到滿足,只能在農閑時節外出打工,又由于本地縣城的就業機會極為稀缺,他們只能去往遙遠的外地尋求掙取收入的機會。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以后,山縣農村的農業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這要歸功于所屬地級市范圍內所推行的 “農業產業化” 戰略。“農業產業化” 旨在解決 1978 年以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帶來的一家一戶的 “小生產” 與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而出現的 “大市場” 之間的矛盾①。地方政府通過引導 “一鄉一業”、扶持龍頭企業、培育專業性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方式,使零散的小農戶生產以某種形式形成規模效應和品牌效應,從而順利進入市場并實現可持續經營。在這些合力作用下,山縣出現了諸多經濟效益突出的特色農產品,如生姜、大蔥、櫻桃、草莓、桑蠶、禽肉等。這使得農業成為可以掙取可觀收入的產業,農民可以不用去往遙遠的外地打工掙錢。
2005 年以后,山縣縣城可開放給普通農民家庭的就業機會發生多方面的變化。其一,2004 年底山縣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劃分,從政策層面消除了基于城鄉戶籍的企業職工準入以及福利待遇不平等的問題。其二,縣城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帶動了建筑、家裝等相關行業,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其三,隨著縣城人口快速增長,服務業也新增了不少就業機會。另外,山縣政府在 2012 年提出 “再工業化” 的戰略轉型①,具體思路主要包括依托工業園區,大力招商引資,重點發展電子電器、精密機械、石化產品等高新技術產業。2014—2017 年,筆者在山縣做調研期間曾根據當地政府部門提供的數據做過粗略統計,山縣縣城大大小小的企業可提供約 10 萬個就業崗位。
(二) 縣域內城鄉住房機會結構的變化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的住房制度一直是農民家庭在由村集體所分配的宅基地上修建住宅。而城市的住房制度則經歷了從單位福利住房制度到住房商品化制度轉型,這一轉型在 1998 年全面啟動 (李國慶,鐘庭軍,2022) 。在山縣縣城,住房制度轉型過渡的階段一直延續到了 2000 年以后。直到 2005 年前后,山縣新開發的商品房住宅最主要的消費者群體還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這涉及住房按揭貸款的政策問題。盡管我國于 1997 年頒布了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相關政策,但是貸款對象僅限于當地城鎮戶口持有者。
在 2004 年前后,山縣縣城的幾個城中村紛紛利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開發了一些 “小產權” 的住宅小區。在滿足本村村民居住需求之外,這些小產權的住宅成了對外公開出售的商品房,這些商品房總價相對低廉,為最早進城購買房產的農民家庭提供了機會。到了 2006 年以后,面向農民的住房按揭貸款在全國范圍內試行推開,山縣縣城逐漸出現了面向農民家庭開放的住房市場。
(三) 縣域內城鄉教育機會結構的變化
如前所述,2004 年底山縣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劃分,這一年也是山縣縣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城鄉教育機會結構變化的重要時間節點。在此之前,山縣縣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入學政策呈現基于戶籍制度的城鄉分治的狀況。戶籍在鄉鎮的學生依據戶籍就近入學。縣城的學校分為縣直屬學校和城關鎮所屬學校。縣直屬學校根據學生家長所在的企事業單位分別招生,而城關鎮所屬學校則按轄區居民居住地進行劃片招生。那時,戶籍在鄉鎮的家庭若要讓孩子進入縣城的學校上學,不得不依賴 “找關系”“投親靠友” 的方式,而這些渠道都極其有限。
這一狀況在 2004 年以后得以扭轉。一方面,山縣開始引入民間投資,或依托縣城公辦學校興辦 “私立班”,或建立獨立的私立學校。這些 “私立班” 和私立學校面向全縣范圍招收生源,盡管需要收費,但是因為匯集了優質的師資,教學質量相對較高,受到了大量鄉鎮學生家長的青睞。另一方面,隨著農業與非農業戶籍劃分的取消以及房地產市場的興起,縣城公立學校的招生政策也發生了變化,農民家庭只要在縣城買房就可以讓孩子進入相應的公立學校就讀。
三、開始就業遭遇縣域就業機會結構
如果按初中或高中畢業離開校園開始算,“70 后” 差不多在 1985 年至 2000 年開始參加工作。如前文所述,那時山縣農村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且人均耕地稀少,農業顯然無法成為吸引年輕人的產業;而縣城可開放給農民家庭的就業機會也很有限,只有少數人通過特殊渠道進入了縣城的企業當 “臨時工”,王海就屬于這類情況。
出生于 1978 年的王海在 1994 年初中畢業后,曾做了一年的水果商販 —— 將批發來的水果運到石鎮附近的集市上零售,又做了一年的建筑工。在 1996 年,王海經由一位親戚介紹去縣城的一家機械廠做 “臨時工”,他的工資不到 “正式工” 工資的一半。盡管 “臨時工” 待遇低,但是王海曾經非常珍惜這份工作。他說: “我那時年紀小,自己也沒有學歷,是托了人才進去的,我那時候非常珍惜那份工作。…… 我當時就這樣想:我先干小工,慢慢學點機械安裝的活,然后學焊接、氣割之類的,然后,等我學會看懂一整套圖紙,我將來就可以獨立做安裝機械的活,我就可以靠技術吃飯。”
在那時,即使去縣城的企業做 “臨時工”,也需要借助特殊渠道,否則,只能尋求別的就業機會。大多數 “70 后” 在離開校園后,會跟隨親戚或同鄉去往外地打工。比王海小一歲的王新曾在 1998 年高中畢業時前往南京打工①,他嘗試了很多工種,最后在一家飯店做幫廚。王新做事認真負責且善于學習,在短短三年內就迅速從最低級的廚房雜工成長為一名得到主廚認可的廚師。2003 年當他提出離職時,飯店的主廚特意給他留了自己的電話,并告訴他如果愿意回來,隨時可以跟他聯系。而王新之所以辭去飯店的工作,是因為他要帶著李梅②回山縣老家結婚。
王海和王新在 15~20 歲的年紀離開校園參加工作,此時他們并不需要承擔所在家庭的經濟重擔,對他們而言,工作的意義更多地在于體驗生活、鍛煉能力和積累閱歷。這與 “80 后” 離開校園、開始就業時的狀態并無多大差異。如果按初中或高中離開校園算,“80 后” 差不多在 1995 年至 2010 年前后參加工作。如前文所述,自 2005 年以后,縣城可開放給普通農民家庭的就業機會開始大幅增加。然而,縣城就業機會發生變化,并不意味著 “80 后” 離開校園后必然會留在本地縣城找工作。筆者在山縣遇到了不少 “80 后” 曾有去遙遠外地打工的經歷。
例如,出生于 1983 年的方芳說:“初中畢業,我就下學了,跟著一個表姐上了青島,在廠里干活。后來我又去了很多地方,跟同學、朋友一起出去,天南海北地跑,去過深圳、大連、東北,在工廠里做過,在飯店當過服務員,在商場做過店員…… 現在想想,年輕時到處瞎跑,也挺好的,長了不少見識。將來我女兒長大了,我也會鼓勵她多出去看看,開開眼界。” 對方芳而言, “下學” 后離開村莊、外出打工的重要意義并不只是掙取收入、養活自己,而在于豐富人生閱歷、開闊眼界、增長見識。從上述 “70 后” 和 “80 后” 的經歷和表述來看,其青年時期關于就業和城鄉流動的想法并沒有多少差異。
四、結婚安家遭遇縣城住房供應結構
自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開始,每一代外出打工的年輕農民在準備結婚時,就會回到家鄉,依靠父母置辦的房產,實現 “家庭化”(周飛舟等,2018; 王歐,2024),而對年輕農民工而言,“家庭化” 將塑造以家為中心的意義世界,并帶來其生活方式的重大轉型 (王歐,2022)。前文曾提及的 “70 后” 王新就是在結婚前返回村莊的。而當 “80 后” 方芳過了 20 歲,父母就開始勸說她回山縣或地級市 “找個婆家”,他們不希望唯一的女兒嫁得太遠,方芳也覺得自己逐漸厭倦了在異地他鄉漂泊不定的狀態,打算聽從父母的建議返回家鄉。但是,“70 后” 與 “80 后” 實現 “家庭化” 的時間恰好分別卡在了山縣房地產市場興起這一歷史時刻的前后。
如前文所述,在山縣,大致在 2005 年以后,農民進城買房已經完全不存在制度或政策上的門檻。根據山縣平均初婚年齡為 25 歲算,“80 后” 通常在 2005 年至 2015 年之間結婚,當他們的父母為其準備婚房時,縣城已經成為可供安家落戶的選項。正如許多學者所觀察到的,“80 后” 婚房進城成了一個流行的現象。另外,筆者在山縣觀察到,大多數家庭進城 “買樓” 的資金是由兩代人合力承擔的,其中父輩支付首付款,“80 后” 償還每月銀行貸款。
當 “70 后” 的父母在為其準備婚房時,情形則完全不同。“70 后” 通常在 1995 年至 2005 年之間結婚,那時縣城尚沒有面向普通農民家庭開放的房地產市場。事實上,“70 后” 的父母為其準備的婚房通常是位于老家村莊的 “兩間大屋”。例如,在 2003 年王新帶著李梅回山縣老家結婚的前幾年,他的父母就已經翻修了幾間大屋,作為他的婚房。盡管王海在縣城的機械廠工作,但是作為 “臨時工”,他并沒有機會分得縣城的房產,其他在縣城做小生意的 “70 后” 在結婚時也都只能租住在縣城居民的 “南屋”,他們的婚房都是父母為他們在老家翻修的 “兩間大屋”。
可見,“80 后” 婚房進城成為縣城的新居民,而 “70 后” 留居村莊成為村莊中最年輕的農民,并不是因為兩代人關于城鄉流動的觀念存在差異,而是他們的父輩給他們準備婚房的時機 —— 所在家庭當時的優先事項 —— 與縣城住房機會結構的發展變化校準的結果。那么,在 2005 年山縣面向普通農民的房地產市場興起以后,留居村莊的 “70 后” 為什么不進城買房?原因有兩方面:其一,在縣城買房當時不是他們所在家庭的優先事項;其二,“70 后” 的父輩當時已經無法提供充足的財力支持,在缺乏父輩資助的條件下,大量 “70 后” 很難在縣城買房。
五、婚后生計遭遇農業產業化
如前文所述,“家庭化” 將使年輕人的意義世界與生活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年輕人在婚后將承擔起家庭主要創收者的重擔,這意味著他們對生計的穩定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山縣所在地級市于 20 世紀 90 年代末所推行的農業產業化戰略,使得農業具有了相對穩定的 “增收” 效應,這為 “70 后” 夫婦在婚后留居村莊提供了契機。以下石村的情況反映了山縣縣域內許多村莊的普遍情況。
2004 年前后,王新夫婦在孩子出生后曾計劃將其留給父母照看,而他們繼續前往大城市打工。但是,他們的這一計劃并沒有得到王新父母的支持。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擔心兒子不能留在身邊養老;另一方面是因為石村 1999 年前后開始大規模種植生姜,種植戶可以獲得可觀的收入。
與前文所述的 “農業產業化” 緊密相關,在 2000 年前后的山縣石村,不少在外打工的農民返回家鄉開始種生姜,既有 “70 后”,也有 “60 后” 和 “50 后”—— 他們是 “80 后” 的父輩。生姜種植的經濟效益確保了他們不用再去外地打工。由于經濟作物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村民并不會把所有土地都 “押” 在生姜上,而是會采取搭配種植大蔥、芋頭、土豆等其他作物的方式來分散風險。以多年的收入平均計算,種植 10 多畝地的農戶年均可以收入 3 萬元左右。正是依賴這一相對穩定的收入,“60 后” 和 “50 后” 歷經數年攢夠積蓄,為子輩 “進城買樓” 支付首付以及支付結婚的彩禮錢等;而 “70 后” 則可以 “安心地” 在村莊種地掙錢養家。
不同于 “60 后” 和 “50 后” 比較 “專一” 地從事耕作,留居石村的 “70 后” 夫婦盡管都或多或少地在種植生姜,但是其生計表現出了明顯的 “半工半耕” 特征。不過,“70 后” 夫婦雙方的合作方式是多樣化的,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夫婦雙方一起從事耕種,其種植規模相對較大,從 15 畝至 30 畝不等,在農業勞作的間隙,夫婦倆也可能外出打短工,如參加建筑隊或農業勞務隊;第二種是丈夫主要負責耕種,種植規模約為 10 畝,妻子在本村或附近的工廠上班,在農忙季節,妻子可以幫助丈夫一起勞動;第三種是妻子留在家里種地 (種植規模為 5 畝左右),丈夫從事非農職業,如在企業工作、開長途貨車、賣化肥、送飼料、開挖掘機等。
如前文所述,縣城在 2005 年以后出現了面向普通農戶開放的、較為充裕的第二、第三產業就業機會,這使得 “80 后” 夫婦在縣城買房結婚后不用再前往外地打工,然而,這樣的就業機會對大多數已經適應了村莊耕作生活的 “70 后” 并沒有吸引力。盡管在 2003 年從南京返回山縣結婚時,王新和李梅夫婦曾經躊躇滿志地計劃婚后繼續前往大城市打工,但是在 2015 年前后山縣縣城的就業機會越來越充裕時,李梅卻說:“企業招工都限年齡,我們已經快四十歲了。我們沒有學歷,也沒有技術,只能去干苦力,要不就做小生意。做生意,還要有本錢,有風險,萬一虧了呢。還不如就老老實實在這種生姜。”
另外,因為有過在大城市打工的經歷,王新和李梅并不認為在城市生活一定比在農村好。李梅說:“我個人的想法是掙錢要在城里,但是生活還是要在農村。” 王新則說:“做農民的好處,就是自由,不受人約束,想做的時候你就多做一些,不想做時你也可以歇一歇。” 王海在 2012 年回到縣城的機械廠上班,但是他仍舊住在石村老家,每天騎半小時摩托車上班。王海說:“縣城環境不好,空氣不好,人太多,人也太雜。我們這離縣城比較近,相當于縣城的郊區了。這兒生活也很方便,石鎮街上有三四家超市,想買什么都能買得到。我這房子吧,如果花上 5 萬元,就可以裝得挺好的了,包括空調什么的。然后,我再花上十幾萬買輛車,上哪兒都很方便。” 總體來看,留居村莊的 “70 后” 普遍對村莊生活有很深的認同感。如果不是為了孩子的教育,他們并沒有很大的動力離開村莊、進入縣城生活。
六、教育的欲望遭遇縣域城市化
(一) “把孩子的教育放在第一位”
2014 年,王海的大兒子讀小學六年級,他開始考慮讓兩個孩子去縣城的學校上學,后來毅然做出了去縣城買房、一家四口搬入縣城居住的決定。他曾經反復強調 “現在的問題是怎樣把孩子的教育放在第一位”。2015 年,李梅的兒子升入小學五年級,她也開始焦慮如何讓兒子去縣城的初中就讀。筆者在山縣的農村發現,人們關于孩子教育的焦慮并不是個案,而是普遍性的。尤其是在孩子即將小升初的農村家庭中,許多家長都在焦慮地討論如何讓孩子擇校進城。
關注教育的學者發現,家長關于孩子教育的普遍焦慮,根源在于他們的 “教育欲望”—— 強烈地渴望孩子通過教育可以達至他們所想象的孩子將來生活的世界 (Kipnis,2011:220)。家長關于孩子未來好生活的想象,其實遠不是收入的問題。人們認為一份非體力勞動的、舒適的辦公室工作,在價值階序上高于工廠車間里的體力勞動,而后者又高于在農村種地 (Kipnis,2011:114)。事實上,長期關注當代中國農村的研究者也發現,自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農民家庭對于讓自己的孩子通過教育獲得一份在城市的、穩定的就業充滿了渴望 (Jacka,2018)。在社會經濟結構中長期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家庭早就認識到,只有讓孩子考上好的大學,才能改變家庭未來的命運 (周飛舟等,2018)。在 “考上大學 — 找到好工作 — 過上好生活” 這一理性邏輯下,許多父母對孩子的學業成績投以了極高的期望 (熊和妮,2017),而這樣的期望催生了希望孩子在更優質的學校中接受教育的渴望。
(二) 送孩子進城上學
在山縣農村,與家長普遍的 “教育欲望” 形成對照的是他們對鄉鎮學校的普遍不滿。村莊中流行的輿論認為,鄉鎮學校在教學質量、校園管理等層面都出現了很大的滑坡。在有經驗的鄉鎮學校教師和教育局的管理人員看來,鄉鎮學校與縣城學校的差距顯然是存在的,而在過去 20 年中,這些差距在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被不斷拉大。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國家實行分稅制改革 (周飛舟,2006) 后,鄉鎮財政陷入困境,持續七八年無力按時支付鄉鎮學校教師工資,教師沒有積極性,鄉鎮教學質量嚴重下滑,切實拉大了鄉鎮學校與縣城學校之間的差距,也沉重打擊了家長對鄉鎮學校的信心。在這一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家長想方設法將孩子送入縣城的學校就讀。
如前文所述,2004 年以后山縣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劃分,縣域內的農民家庭可通過買房或選擇私立學校的方式讓孩子到縣城的學校就讀。面對可感知到的鄉鎮學校與縣城學校之間的差距,王海認為如果讓他的兩個孩子繼續留在鄉鎮學校就讀,將耽誤孩子的學習。他憂心忡忡地說:“如果孩子本身有能力學得更好一些,如果教育抓不好的話,那肯定就耽誤他學習了。耽誤孩子學習,就是耽誤他一生啊!” 像王海一樣,留居村莊的 “70 后” 普遍陷入了 “不能耽誤孩子學習” 的焦慮中。尤其是孩子即將小升初的家長們紛紛開始打聽如何送孩子去縣城的學校就讀。2017 年前后,山縣各鄉鎮小學每年的畢業生數量約為 3000 人,其中至少 1000 名學生在小升初時進入了縣城的初中就讀。
然而,對于每個家庭來說,選擇以何種方式送孩子進城上學都不是一個簡單的決策。一方面是因為縣城現行的入學政策與可供農村孩子進城上學的方案是一個錯綜復雜的信息體系;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無論以何種方式送孩子進城上學,每個家庭都需要綜合考慮可以調用的資源以及家庭內成員的安排調整 (見表 1)。筆者發現 “70 后” 夫婦所選擇的送孩子進城上學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是讓孩子進入寄宿制的學校就讀,而 “70 后” 夫婦仍然延續在村莊中的生計與生活方式,這一類型占多數;第二種是 “70 后” 女性進城陪讀,在孩子的學校附近租房居住,同時找一份 “時間自由”、可以照顧孩子的工作,而男性則留在村莊維持原有的生計;第三種則是去縣城買房,舉家搬遷至縣城,這一類型相對較少。
如前文所述,“70 后” 夫婦對村居生活是滿意的,并不向往城市生活。但是,為了盡量讓孩子獲得更好的教育條件,他們紛紛想方設法送孩子進城上學。事實上,只有少數家庭最后選擇了以去縣城買房的形式送孩子進城上學,這恰恰體現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理性。其一,不同于子輩進入婚齡期的家庭 —— 他們的優先事項是進城買婚房以促成孩子婚姻的達成,“70 后” 家庭當前的優先事項是孩子的教育。正如王海所說:“我吧,因為小孩還小,不太考慮買房 (指兒子未來的婚房),但是牽扯到教育…… 現在家庭不都是以孩子為主?孩子是家庭的希望。” 其二,以孩子的教育為優先事項,做出家庭各項安排的調整,既要考慮當前家庭可以調用的資源,也要考慮家庭其他成員的各項需求。不同于 “80 后” 家庭進城買房可以依賴父子兩代人收入的統籌與接力 (張建雷,2017; 朱戰輝,2017),“70 后” 的父輩已經 70 歲左右,不但無法為其進城買房提供經濟支持,而且可能出現了被照料的需求。王海曾告訴筆者,選擇進城買房并不是一個輕易能做出的決定,在決策之前他審慎地考慮過許多方面的問題。他說:“我這個年齡吧,上面有父母,下面有小孩,正好是最累的時候。現在吃飯沒問題了,現在的問題是怎樣把孩子的教育放在第一位,其次是父母。” 正是因為王海評估自己 “吃飯沒問題了”,而且有兄弟姐妹仍在村莊中,可以照看年邁的父母,他才可以決定進城買房,而其他家庭出于生計穩定性的考慮,只能選擇母親租房陪讀或讓孩子就讀寄宿學校。
七、結論與討論
不同于以往的研究將農民城鄉流動的問題裝入從傳統到現代的敘事框架,本文從以家庭為單位的思考方式出發,進一步引入 “生命歷程視角” 來處理城鄉流動的代際分化問題。本文認為,個體及其家庭在城鄉間的流動是個體的生命歷程、所在家庭的 “優先事項” 以及縣域城鄉空間的機會結構三者之間相互校準的結果。將 “70 后” 與 “80 后” 群體及其所在家庭在城鄉間歷時流動的軌跡進行并置對照,可以清晰地反映這一點。
本文的主要發現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其一,在最初離開校園、開始就業時,“70 后” 與 “80 后” 關于城鄉流動的想法并無多大差異,但是兩代人結婚安家的時間恰好分別卡在山縣房地產市場興起這一歷史時刻的前后,這基本奠定了山縣村莊中絕大多數 “80 后” 婚房進城而大多數 “70 后” 留居村莊的人口格局。其二,山縣所在地級市于 20 世紀 90 年代末所推行的農業產業化戰略,使得農業具有了相對穩定的增收效應,大量在外地打工的農民開始返回山縣的村莊從事農業。正是依靠農業耕作,“80 后” 的父輩得以積攢收入,為子輩進城買婚房提供首付支持。而 “70 后” 也是在此條件下成了村莊中 “最年輕的農民”。其三,留在村莊的 “70 后” 對村居生活是滿意的,他們并不向往城市的生活方式。但是,當他們感知到鄉鎮學校與縣城學校之間的教育質量差距日益拉大,而縣城向普通農戶提供入學機會時,他們紛紛開始想方設法送孩子進城上學。至于從去縣城買房、母親進城陪讀、讓孩子進入寄宿制學校等方式中選擇哪一種方式送孩子進城上學,各個家庭則需要綜合考慮當前家庭所處生命周期可調用的資源以及成員需求才能決定。上述發現共同解釋了本文最初提出的問題:在山縣縣域城鎮化的背景下,以農業為主要生計方式的村莊中為何農戶類型分化體現出顯著的代際特征 —— 婚房進城的 “80 后” 及其父輩構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 “半工半耕戶”,“70 后” 成了村莊中的 “中堅農民”。
近年來,有學者指出,出生于 20 世紀八九十年代的 “農二代” 引發了代際革命,表現出很強的入城不回村的傾向以及對城市和鄉土的價值觀念的改變 (劉守英,王一鴿,2018)。而山縣的經驗表明,出生于農村的 “80 后” 成為縣城的新居民,而 “70 后” 成為村莊 “最后的農民”,并不是兩代人關于城鄉流動的觀念差異導致的,而是兩代人的個人生命歷程、家庭 “優先事項” 以及縣域內城鄉空間的機會結構相互校準的結果。盡管這一結論并不能證否學者關于 “農二代” 引發代際革命的判斷,但是至少可以促成關于這一判斷的再思考 ——“農二代” 城鄉流動特征的顯著變化,并不能全然歸結于代際之間意愿、價值、觀念的變化,其實也與城鄉空間本身的變化有關。
相對于追求自身目標的農村家庭而言,城鄉空間構成了家庭成員個體的生命歷程在其間展開的場域。城市和鄉村都不是本質化的存在,都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對于農村家庭而言,無論城市或鄉村,它們的某些特征,在某些時刻是限制性的存在,在另外的時刻又變為可以利用的資源; 而家庭可以識別這些限制與資源,結合自身的“優先事項”,做出策略性的調整和安排。認識到這一點,可以讓我們更樂觀地看待鄉村的未來———鄉村并不會必然走向衰敗與消亡。基于此,城鄉融合的體制機制構建意義重大。
另外,隨著全國性的房地產行業日漸蕭條,縣城的建筑、家裝等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可能會逐漸減少,那么目前在縣城就業的“80 后”與“90 后”的生計會發生怎樣的變化,他們將前往外地打工還是返回村莊從事耕種? 這一問題值得進一步跟蹤觀察。費孝通在 1948 年指出,“我們還是一個以農業來支持工業的經濟”( 費孝通,1948: 512 - 520) 。在今天,重提這一點依然重要。對于山縣以及與之類似的縣域而言,讓農業維持增收效應,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及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都具有重大意義。
白美妃,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202406